近日,双峰法院梓门法庭坚持判后释疑,让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结事了,这起纠纷案件的原、被告在梓门法庭李庭长的耐心答疑解惑后,由之前的针锋相对,达成了和解。
原告周某、向某、舒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一辆,被人纵火烧毁。双峰县公安局干警找到嫌疑人刘某(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中度精神发育迟滞),刘某承认实施危害行为,并与公安干警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指认。被烧毁的挖掘机经双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为119000元,但刘某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(中度),在实施本案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,公安决定撤销此案。三原告在村、群工站、司法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,选择将刘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,要求民事赔偿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庭多次组织调解,刘某父母认为刘某纵火烧毁挖掘机的证据不充足,且以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,拒不赔偿。
通过法庭调查得知,虽然刘某在法庭上对损害事实不予认可,但刘某在双峰县公安局讯问、现场指认时,能口齿清晰,清楚表达,认可损坏挖掘机的事实,刘某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可损坏挖掘机的事发经过,与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、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基本一致。刘某对损害经过的陈述与案发现场附近的视频资料、以及消防部门的专家意见吻合,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原则,可以推定刘某有过错,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庭审后,李庭长多次与被告刘某父母沟通赔偿问题,均遭到拒绝,遂判决刘某从本人财产中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不足部分,由其父母赔偿。民事判决书送达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被告父母以看不懂判决书的“法言法语”为由,多次来法庭请求释疑。李庭长结合案件具体情况,就证据的采信、事实认定、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阐释其证据确认的思维过程,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。
最终,刘某父母对判决理由表示认同和理解,并坦言自己抱着侥幸心理,期待法律会因为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并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,而网开一面,现在听了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,对法院判决表示尊重和理解,愿意服判息诉息访。
责编:戴戈
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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